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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7-02 10:02)    点击:951

案情简介:  201XXXXX分,被告驾驶某牌照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撞行人原告,致原告受伤。事发后,被告驾驶该小型轿车将原告送至某医院救治。原告共产生医疗费5万多元。此次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另,该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问题:笔者代理本案的原告,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答辩时提出被告驾驶人未及时报案,并离开现场。其行为符合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答辩是否有理有据?

笔者意见:笔者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一针见血地指出,第一、被告驾驶人未及时报案,离开现场是因为救治原告,这是一个善良诚信的人本能的反应;第二、救治原告也是被告驾驶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是由于被告驾驶人在先得侵权行为引起的;第三、与保护现场相比,救人是第一位的,这不仅仅是由法的价值位阶所指引、肯定,也是人之常理,法律不能与常理以及人之常情相违背;第四、被告驾驶人及时救治原告,也是为了避免原告伤情进一步加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试想,如果被告驾驶人不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原告,如若原告伤情加重,产生更多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还是应当赔偿吗?被告驾驶人的行为同时也减少了被告保险公司的损失;第五、被告驾驶人的行为其实也并不符合被告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免责条款。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是为了及时救治原告,其行为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审裁判: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驾驶人未及时报案擅自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驾驶人虽然驾车离开现场,但根据本案事实,其行为是为了及时救治受害人,而非基于逃避责任的动机。因此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就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的内容上看(内容: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目的主要是针对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使受害人伤情进一步加重,损失进一步扩大,就这一点而言,是符合情理法的。但本案显然不能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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