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利息欠据,之后的利息是否还可以主张?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6-30 15:05) 点击:1406 |
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利息欠据,之后的利息是否还可以主张?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向乙出具了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以及是否支付利息,但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2%。后乙向甲要求还款,甲表示无力还款,并向乙出具了一张利息欠条,“今欠到利息款xx元,X年X月X日。”后甲仍未还款和支付利息,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以欠据利息的利率为计算标准,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 甲辩称,只同意归还本金5万元以及欠据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不同意支付。 这是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方为本案的乙,笔者认为,甲应当按照欠据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后期的利息。 一、虽然借款时甲向乙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后来乙向甲出具利息欠据的行为,即表明甲同意支付利息。乙称口头约定利率为月2%,后来甲向乙出具利息欠据的行为,可以佐证曾约定了利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甲主张借款时没有利息,又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甲向乙出具利息欠据的行为也即表明甲愿意承担不能还款的违约责任,乙向甲要求支付后期的利息,也可以理解为要求其继续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的数额也是符合《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并不过高,也不超过违约方的预期。 二、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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