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代理意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26 09:58) 点击:856 |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原告的委托,参加了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希审判长明鉴。 一、 遗产继承前的夫妻财产分割以及某某某的遗产继承。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前,应当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座落于某路x弄x号x室的房屋系先父某某某与母亲某某某共同共有。所以,该房屋的产权的一半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某某某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半属于原告先父某某某的遗产。20xx年x月,被继承人某某某去世,世前未留下遗嘱,所以,属于某某某的房屋产权部分应当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属于某某某的遗产也即该房屋产权的一半应当由原被告以及第三人继承。 二、原告生活困难,经济拮据,且女儿尚在读书,但是,原告依然对母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原告应当多分。原告一直工作生活在g省,且是普通的工薪族,经济状况一直不尽人意,又要供女儿读书。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在感情上一直觉得愧对先父,没有尽到作为儿子的孝道,为了弥补缺憾,为了先父的在天之灵,为了照顾年迈的母亲,遂决定举家搬回上海,即使面对着比在g省还要大的生活压力。原告自搬回上海后,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照顾母亲饮食起居,为母亲看病买药。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的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不仅如此,同时原告又要为女儿上学准备数额巨大的学杂费。但是原告毕竟是年近60岁的人了,且没有什么一技之长,身体也大不如从前,所以收入一直甚微。尽管如此,原告无怨无悔,默默工作,默默照顾一家老小。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于情于理于法,原告都应当多分财产。 三、遗产分配应当注重亲情、互相体谅、团结和睦、互相照顾。本案的第三人某某某见原告对自己照顾周到,尽最大可能赡养老人,但是又经济拮据,遂决定将其继承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及其所拥有的全部房屋所有权赠与原告,原告也多次表示愿意接收赠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先父遗留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中依法应当由被告继承的部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这也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法处理”。 被告对第三人以及原告的上述行为并无异议,但是关于补偿款的具体数额,一直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在涉及财产之争时,更应当考虑的是亲情,人世间,情为贵。被告均在上海生活工作多年,经济较为宽裕,且都有各自的住房。但是原告在g省生活工作多年,经济较为拮据,且女儿尚在读书,尚未自立。原告与被告相隔万里,许久不能谋面,而今原告为了照顾母亲,回来与亲人团聚,兄妹之间更应当注重血浓于水的亲情。所以,原告一直本着和睦团结、互相照顾的精神与被告协商补偿款的数额,希望能够得到令原被告均满意的结果。被告也应当体谅原告的难处以及照顾母亲的辛劳,同时更应当体会到母亲希望儿女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的心愿。所以原告始终认为,如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也是对先父的安慰,更能够让老母亲安享晚年。 总之,原告希望被告体谅原告的难处,在财产分配上,恳请法庭考虑原告的上述心声! 代理人:上海市xl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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